最低工資標準
收入比例法 此種方法是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的計算貧困線的方法,后來人們用來計算最低工資。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平均收入的40%-60%作為這個國家或地區的貧困線,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線。據此通過統計得出某地區的職工的平均收入,然后相應地乘以40%-60%之間的系數,從而確定為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例:通過統計調查,得出廣州市200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800元,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720元-1080元之間。 (5)超必需品剔除法 該方法根據住房消費調查資料,從職工全部消費支出中逐一剔除那些超必需品,將剩余部分作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職工平均贍養系數,用計算公式為: 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平均消費支出-平均超必需品消費支出)×職工平均贍養系數 調整因素a 在此方法中,超必需品的確定是根據消費商品的需求彈性系數,把需求彈性系數大于1的定義為超必需品。 (6)生活狀況分析法 生活狀況分析法又稱生活形態法或'剝奪指標法'。該方法的理論依據源于研究貧困學者湯森提出了一套剝奪指標,湯森通過收入與剝奪指數的關系研究,發現了'貧困門檻'的存在。他首先從人們的生活方式、消費行為等'生活形態'入手,提出一系列有關貧困家庭生活形態的問題,讓被調查者回答,然后選擇出若干'剝奪指標',再根據這些剝奪指標和被調查者的實際生活狀況及消費和收入,求出貧困線,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線。在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基礎上,加調節因素a,即為職工的最低工資。其計算公式為: 最低工資標準=貧困戶人均收入(貧困門檻)×人均贍養系數 調整因素a (7)累加法 累加法是一種收入比例法,它是通過統計調查出某地區的職工工資,然后確定達到某一累積概率的工資額,以此作為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的職工工資次數分布列的累積概率的25%確定為最低工資標準,通過抽樣調查,得知廣州市2002年職工月工資的上四分位數工資為900元,則最低工資標準可確定為900元。 (8)分類綜合計算法 所謂的分類綜合法是國內研究者提出的確定貧困線的方法,確定最低工資時對此方法的借鑒,形成了確定最低工資的分類綜合計算法。此方法將國際上比較常見的確定最低工資的5種方法,即必需品法、恩格爾系數法、平均數法、累加法和生活狀況分析法加以綜合應用,從而確定最低工資。 分類綜合計算法的具體操作步驟為:(1)選擇調查點。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確定一些有代表性的區域作為調查點。用“生活形態法”確定“貧困的一群”。(2)確定生活形態的剝奪指標和生活必需品清單。其確定方法是民主討論和抽樣調查相結合。最后確定表示貧困戶生活形態的指標(剝奪指標);然后,用最后確定的生活形態指標篩選出符合貧困戶生活形態的被調查戶,并進一步尋求以下答案:貧困戶所占比例(貧困面),貧困戶的職業構成、性別構成和年齡構成,一般市民和貧困戶的收入狀況。為以后的逐年調整做好準備。(3)用'市場菜藍法'確定生活必需品清單和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以上確定的生活必需品,乘以該地區相應的市場價格,計算出購買這些消費品所需的費用,以此作為職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費;再乘以職工平均贍養系數,得出贍養人口費用;最后將以此費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訓練等費用,得出最低工資額。(4)由以上數據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爾系數,使今后每年的調整得以用更簡便的方法進行。根據調查獲得的數據,用收入比例法調整,用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除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對最低工資進行調整。 適用人群 凡是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都應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然而,由于鄉鎮企業的勞支者情況比較復雜,所以其是否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另外,勤工儉學從事有收入工作的學生不實行最低工資制度。 國際標準 最低工資的國際標準是由國際勞工組織提供的。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成立起,一直對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特別關注。國際勞工組織在總結世界各國確定最低工資的重要經驗的基礎上,在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和建議書中,有關最低工資問題制定了明確的條款。國際勞工組織在各國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的過程和社會發展過程中,曾起過不可忽視的作用。 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成立宣言中指出,需要有“足夠生活工資的條款”。 1928年,第11屆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了關于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確立辦法的第26號公約和第30號建議書。 1944年通過的費城公告中,國際勞工大會特別強調保證“所有職工最低生活工資”的重要。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人權宣言中指出,任何人都有享受公平合理的勞動報酬的權利,以保證勞動者和其家人具有人的尊嚴。1949年還通過了工資保護條約第95號和建議書第85號; 1951年,在第34屆國際勞工大會又專門通過了關于在農業中建立最低工資確定辦法的第99號公約和第87號建議書。1951年還通過了同酬條約第100號和建議書第90號。 1970年,第54屆國際勞工大會再次通過了面向發展中國家特別推薦建立最低工資確定辦法的第131號公約和第135號建議書。135號建議書提出:“確定最低工資,應當成為旨在戰勝貧困、保證滿足全體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內容之一”。“確定最低工資的根本目的是為工資勞動者得到可容許扔最低水平工資提供必要的社會保護”在國際勞工局的推動之下,最低工資制度作為國家干預分配,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的一種法律制度為國際社會所公認。 國際間最低工資問題的研究很快表明,任何試圖在世界范圍內建立一個統一的最低工資率的想法都不現實。如果國際最低工資率以最低水平國家的工資為基礎,對高工資標準的國家則沒有作用;如果以較高標準國家的工資為基礎,低度水平或較高標準國家的工資為基礎,低水平或中等水平國家則無法達到。因此,國際勞工大會決定制定有關最低工資的一般原則和方法,第131號條約列舉了在決定最低工資水平時需要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是: (一)根據國家的一般工資水平,生活費用,社會保障福利和其它階層人員的相對生活標準,最低工資要能滿足職工和其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二)要考慮與之相關的經濟因素,包括經濟發展的水平,勞動生產率水平以及實現和保持高的就業水平。不難看出,國際上確定最低工資的標準一般考慮城市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最低工資的基本目的是為了維持工人身體健康以取得勞動效能所需要的最低生活水平。要確定最低工資,值得注意的要點是:“最低生活標準”的含義,以確定出一個合適的最低工資水平。一些國家的法律對最低工資作了這樣的規定:它要能滿足職工本人對物質產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時要能夠維持其家庭成員的生存。 完善最低工資制度的對策建議 加強對完善最低工資制度的宣傳力度。 提高最低工資立法層次,盡快出臺《最低工資條例》,建議由人大單項立法。 強化最低工資制度的宏觀調控職能作用,國家應加強對各省省會之間最低工資標準的綜合平衡。 建立科學合理的最低工資的調整機制,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工作。 應明確最低工資調整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最低工資標準水平應具備保障職工本人及家屬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 地區之間最低工資差別應小于平均工資差別。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應考慮地區物價、最低收入戶家庭消費結構的變動、贍養人口變動的因素外,還應考慮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狀況等因素。 最低工資要遵循非效益原則。即勞動者只要在正常勞動時間內履行了勞動義務之后,就必須得到不少于社會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不論其所在單位效益好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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