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的職權有哪些
2022-02-24
操作方法
- 01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領導其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 02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包括經濟、國防、教科文衛體、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城鄉建設、計劃生育,以及民族事務等。 - 03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04
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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