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銀保監會重磅發文,財務公司經營業務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25%
2022-10-15
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章所列的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六十條 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財務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范。具體要求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銀監發〔2006〕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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