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車后脫保,出了事故誰擔責?福建限額
現實生活中,出于限購、特殊優惠等原因,一些人選擇“借名買車”,殊不知這樣做對借用人和出借方均有較大的法律風險。近日,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劉某借郭某名義買車,后發生負全責的交通事故,法院判決侵權人劉某與登記車主郭某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9月9日,劉某駕駛輕型貨車與錢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錢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劉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所駕駛的輕型貨車登記在郭某名下,該車為二手車,購車協議上購買人是劉某和郭某,實際出資購買人為劉某。事故發生時該車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已過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尚在保險期內。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作為輕型貨車的登記車主,雖不是案涉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對該車不具有運行支配權,不享有車輛運行利益,但作為交強險的法定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到期后未及時續保,致使受害人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作為案涉車輛的長期使用人,理應知曉該車交強險的到期時間,卻在該車保險到期時仍繼續使用上路通行,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使原告受傷造成損害,其作為車輛實際管理人存在過錯,作為侵權人亦存在過錯,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本案的法官指出,交強險作為法定強制險,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均是法定投保義務人。交強險過保期視同未投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若車輛實際使用人與登記車主不一致,事故發生時,登記車主也難辭其咎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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