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信用卡套現帶來的問題與危害(信用卡套現有什么影響)
受社會資金需求旺盛、套現違規成本低、電商及第三方支付平臺興起等因素影響,新形式的信用卡套現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
(1)商業銀行對信用卡套現的識別難度進一步加大
新形式的信用卡套現由于具有以下特點,導致商業銀行對套現的監控難度較傳統模式下進一步加大。
一是專業性更強、隱蔽性更高。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套現產業鏈中,不法商戶與中介機構相互勾結,利用大數據、智能化算法,大規模地將套現產生的虛假交易偽裝成合乎交易邏輯的正常消費,長期為持卡人提供套現及養卡服務,賺取手續費用。在傳統模式下,銀行通過監控交易商戶MCC碼、交易地點、交易金額、交易頻率等已無法應對當下黑中介參與的團伙套現。
二是隨著信用卡行業的快速發展,銀行授信規模大幅增長,套現規模也相應擴大,數據量呈指數級上升,監控難度加大。據人民銀行發布的《2021年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截至2021年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為21.02萬億元,同比增長10.86%;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8.62萬億元,同比增長8.9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860.39億元,相較2011年的110.31億元,增長6.8倍。雖然信用卡套現沒有統一的定性標準,難以準確測算規模,但隨著信用卡授信和逾期規模的不斷擴大,信用卡套現規模增長是必然趨勢。相較傳統套現模式,新形式的套現存在筆數多、客戶多等特點,傳統的監測方式通過對單個客戶一段時期內的交易行為進行分析,已難以準確識別套現行為。同時由于不法商戶及具有套現傾向的持卡人均參與其中,銀行需要對客戶端申請數據、風險數據、交易數據、賬單數據、征信數據以及商戶端交易網絡等進行更廣泛、更長時間段的分析識別。
(2)商業銀行對信用卡套現的治理難度進一步加大
受以下各種內外部因素影響,商業銀行即便在風險管理中監控到疑似套現行為,在實際處置中也有很大難度。
一是業界對自然人參與套現的法律依據存有爭議。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統稱“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確了“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18年,“兩高”對《解釋》進行了部分修改,但關于涉及信用卡套現的上述條款未做內容上的修改。2019年,“兩高”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信用卡套現行為之外的其他虛構支付結算方式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但關于信用卡套現的認定未有新的解釋。
依據上述規定,特約商戶套現構成違法,但自然人利用個人POS套現是否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非法行為,業界一直存有爭議。個人套現行為更多地被納入了個人行為規范中,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規定不得向客戶明示、暗示或者默許以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信貸資金;某商業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對本行員工配合或協助他人利用本行信用卡進行套現的,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而對于大多數套現者,只有其套現過程出現非法持有多張他人信用卡,或者套現后惡意透支,才會受到懲戒,這使得大量的信用卡套現投機者游走在灰色地帶邊緣,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對套現客戶的處置處于防范風險與服務客戶之間的兩難境地。
二是商業銀行業務部門、風險部門對于信用卡套現客戶的處置力度往往存在分歧。套現后的資金可能用于涉賭涉詐等非法領域,也可能用于生產經營或客戶其他消費,商業銀行缺乏高效判別套現后資金流向的分析工具與方法。因此,如果“一刀切”地對套現客戶采取降額、止付、加黑名單等強制措施,可能會影響信用卡業務的發展;而如果只是輕描淡寫地對套現客戶進行警示教育,則震懾力不足,起不到控制風險的效果,還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套現行為的發生。如何在保障業務發展的同時滿足監管部門制定的合規經營與風險可控的目標,是許多商業銀行面臨的一道難題。
三是行業聯動機制不完善。各銀行卡組織的套現風險防控均著重于對收單商戶進行監控及約束,關于持卡人套現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也沒有形成各機構聯動的管控機制。目前整個行業對套現的管控仍以各商業銀行自我管控為主,單個銀行風控部門只能監控到自有客戶的套現行為,難以追蹤套現后跨行的資金流向,無法對套現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精準識別。
由于信用卡套現識別難、治理難,目前在信用卡交易中仍占有較高比例,對國家、銀行、持卡人都帶來了一定危害。
(1)影響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的落實
一是信用卡套現增加了國家金融秩序的不穩定性。我國對于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且對于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向也有著嚴格的把控。不法分子通過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套現的行為游離在法律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洗錢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二是信用卡套現是多種風險的交織點。如果套現資金流入房市、股市等國家禁止流入的投資領域,將與信用卡資金應用于消費的目的相背離,同時違反國家宏觀金融調控政策;如進入賭博、虛擬幣等國家禁止的產業,則會助長電信詐騙與洗錢等犯罪行為的囂張氣焰。
三是信用卡套現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套現本身的交易是偽造的,同時伴隨著大量冒用、虛構的特約商戶信息,這些由“虛假商戶”包裝成的“真實交易”最終上送到監管機構,不僅會擾亂金融機構對資金流向、客戶質量的判斷,而且會削弱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2)導致銀行面臨風險上升、收益下降的雙重壓力
由于套現平臺準入門檻較低,很多本身資信不良的客戶涌入套現市場,這實質上擴大了銀行不良貸款規模,增加了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信用卡套現往往是賭博、詐騙、非法集資、“套路貸”等刑事案件的前端犯罪,若銀行對與套現相關的大額可疑交易和風險識別不到位,將因反洗錢履職不到位而面臨洗錢風險、聲譽風險,蒙受重大財務損失。更有甚者,若銀行內部員工參與套現,則可能與員工行為管理、案件風險防控等工作中的風險交織,誘發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由此引發的持續型風險事件將對銀行的風險管控、消保投訴等工作造成很大影響。
此外,由于套現客戶通常在低手續費商戶刷卡,最大程度占用免息期,為銀行帶來的收益僅為普通客戶的六七成,因此大規模套現行為既使得本應流入振興消費領域的資金“轉向”,同時也導致商業銀行本應賺取的正常信貸利潤“丟失”,巨大的機會成本壓縮了商業銀行的盈利空間。
(3)影響持卡人信息安全與征信記錄
各類代還款類App的風險極高,如持卡人頻繁使用此類App套現,將會導致大量與支付相關的敏感信息、卡片信息集中于第三方平臺,不僅會泄露個人信息,引發電信詐騙,還會泄露卡片交易信息,引發盜刷,直接危害持卡人資金安全。
同時,持卡人表面上通過套現獲得了現金,但實質上終究需要還款,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就必須負擔比透支利息還要高的逾期還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記錄,甚至還要承擔個人信用相關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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