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2021-04-27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A.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6年的證券交易所負責人
B.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律師
C.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注冊會計師
D.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6年的期貨交易所負責人
正確答案:BC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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