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電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設立銷售分公司并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由電器公司在
(二)某電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設立銷售分公司并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由電器公司在當地與相關單位簽訂了兩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并由電器公司預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電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電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并支付罰款1000元。電器公司認為分公司尚未開展業務,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更不能接受處罰。2004年7月30日,電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處罰決定書要求電器公司辦理其分公司的稅務登記并支付罰款5000元,電器公司于是向當地A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咨詢,詢問該事項為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么、該處罰是否可免除、是否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處罰行為提起稅務行政復議、稅務師可否接受稅務行政復議的委托。請就上述問題作出回答。
正確答案:1、詢問該事項為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2、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3、該處罰是否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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