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而提出的破產申請,并依照法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而提出的破產申請,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該公司破產,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接管甲公司后,對該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甲公司資產總額為1800萬元(變現價值);負債總額為4000萬元,其中,流動負債的情況為:
①應付職工資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
②短期借款500萬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廠房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300萬元; 221年6月1日,以全部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200萬元。
③應付賬款640萬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應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貨款100萬元。乙公司經多次催收無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于十120萬元,并將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擬用于抵償已公司的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B) 應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貨款180萬元。2001年6月18日應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約定:以甲公司機器設備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萬元貨款,則以甲公司機器設備變賣受償。
(C)應付丁公司222年1月30日到期貨款200萬元。
④其他流動負債臺計1660萬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設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止,賬外資金累計余額為90萬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將該90萬元作為獎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為戌公司向城市商業銀行貸款70萬元(貸款期限為18個月)提供擔保,并與城市商業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約定:當成公司不能償還到期貸款時,由甲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城市商業銀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報債權。
(4)甲公司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為40萬元。
(5)經評估確認:甲公司廠房變現價值為16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190萬元,機器設備變現價值為320萬元。經查:甲公司的股東用于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3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20萬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機器設備于合同簽訂的當天全部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貨款是否屬于破產債權?并說明理由。
(3)對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應如何處置?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城市ha銀行計立的保證合同是否應當終止?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多少?并具體說明破產財產的構成。
(6)如果甲公司的破產債權額確認為3125萬元,則丁公司可分配的財產具體數額為多少(金額保留至元)?并列明計算過程。
正確答案:(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不能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0.5分)。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程序應當中止(1分)。[或: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如果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統一依破產程序公平受償(1分)。][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屬于破產債權,其辦公樓不能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1分)。](本要點共1.5分)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貨款,部分屬于破產債權(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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